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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新旧规定

  气体报警器

  标准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标准”,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同时废止。

  本文整理自GBT 50493-2019标准主要起草人中石化洛阳/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裴炳安教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修编内容解读。

  1、标准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标准”;

  原:名称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现:名称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根据国标最新标准,作为规范类文件,必须全部是强制性条文,作为推荐型标准,是没有强制性条文的。

  2、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

  原:GB50493—2009 3.0.6: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

  现:GBT 50493-2019 3.0.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条文说明:201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已批准新计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执行。修改主要内容:取消制造、修理计量行政许可(即取消计量制造认证),严格 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可燃气体探测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认证,但销售时应取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必须有)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企业自愿取证)。
 

  3、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原:GB50493—2009 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现:GBT 50493-2019 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中也明确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参照 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要求,对GDS的设置要求进行 了重新修订。

  4、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

  原:GB50493—2009 3.0.11: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单元(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现:GBT 50493-2019 3.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说明: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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